《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管理办法》浙经职院〔2019〕148号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管理办法

 浙经职院〔2019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培养,规范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型与级别划分

第二条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及其重要性,竞赛级别可分为四个级别:

(一)国家级竞赛:是由教育部组织主办的全国四大学科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全国性竞赛;

(二)省级竞赛:由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浙江省高职院校省级技能大赛等,或由国家级教指委等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三)省学会级竞赛:指全国性协会、省级教指委等学术团体、除教育厅以外的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竞赛;

(四)院级竞赛:一般指学校每年上半年在全院范围内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举行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或不在上述三级范围内的其他竞赛。

第三条根据竞赛主办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竞赛类型又可分为I类竞赛和II类竞赛:

(一)I类竞赛项目是由教育部或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浙江省高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等。I类竞赛级别可分为国家级或省级竞赛,学校重点资助该类竞赛项目。

(二)II类竞赛项目是由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所主办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竞赛项目,竞赛级别按照降一级的原则进行核定执行;由全国协会、全国学会、省协会、省学会等单位所主办的竞赛项目,竞赛级别按照降两级的原则进行核定执行;由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主办的竞赛项目,竞赛级别可按I类竞赛项目级别审定,或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级别审定。

第三章 参赛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我校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需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参赛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系()负责参赛项目的学生培训、预算制定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教务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做好各类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项目的协调与组织管理工作,做好竞赛级别的审定、预算审核与批复、报销与审查以及获奖奖励审定等事宜。

第六条参赛系()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做好竞赛指导老师队伍的培养与建设、竞赛场地及设备准备、学生选拔及培训组织、竞赛预算申报、竞赛报销及材料归档等工作。若涉及跨系部参赛的项目,教务处将委托与专业性质接近的系()代为组织,或协商轮流组织。

第四章 参赛项目申报流程

第七条各系(部)结合专业实际申报承担各类竞赛项目,并明确参赛任务和负责人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参赛项目申报。竞赛申报应在竞赛报名通知下达后且提前竞赛时间两周及以上提出申请。若有特殊情况,可先向教务处说明情况,教务处视情况给予意见。

第八条竞赛项目申请前,参赛系(部)应制定详细的竞赛指导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申报时,竞赛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竞赛项目申请表,经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立项。事先未经申报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资助。

第九条经审批立项的竞赛项目,立项系(部)应认真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及其他参赛条件,优选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赛前培训,认真做好参赛学生的遴选工作,并组织学生安全参赛。

第五章 竞赛经费标准及使用规范

第十条竞赛项目所需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经系(部)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方可使用。根据竞赛类型,竞赛经费资助的具体标准为:

1:每项竞赛经费资助标准

竞赛级别

国家级竞赛

省级竞赛

省学会级竞赛

I类竞赛额度

10000

6000

-

II类竞赛额度

5000

3000

2500

注:竞赛预算若因差旅费原因超过相应标准,学校将根据竞赛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个专业的竞赛资助项目数为2项,重点优先资助I类竞赛项目,特殊情况可适度增加资助项目数,但仅限I类竞赛。

第十二条竞赛经费预算项目包括报名费、会务费、资料耗材费、车船费、住宿费、市交费、竞赛补贴、指导老师额外工作量等,具体费用报销按照项目预算、比赛通知和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它补充规定如下:

(一)比赛地点在杭州市区的赛项,确因赛事赛程需要住宿的,参赛选手可申请住宿(住宿费用由指导老师通过公务卡先行支付再另行报销)。

(二)学生竞赛补贴发放标准为:杭州地区按照100/天发放,非杭州地区按照180/天发放,补贴天数参照竞赛通知。带队参赛教师的补贴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差相关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I类竞赛指导老师的额外工作量由学校资助,按50/课时(不分职称)执行,每项总额不超过相应竞赛经费资助标准的40%且同一赛项按就高原则核定,不重复累计。

第十四条II类竞赛指导教师的额外工作量由所在系(部)自行解决。

第六章 竞赛获奖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以“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组队参加省学会级、省级及国家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并在竞赛中获得奖项,学校根据所获得奖项给予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奖励,具体奖励见下表。

1I类竞赛奖励标准:

2I类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学生)

等级级别

国家级

省级

特等奖

15000/

5000/

一等奖

10000/

2500/

二等奖

7500/

500/

三等奖

5000/

300/

优秀奖

500/

100/

3I类竞赛获奖奖励标准(指导老师)

等级级别

国家级

省级

特等奖

30000/

10000/

一等奖

20000/

5000/

二等奖

15000/

1000/

三等奖

10000/

600/

优秀奖

1000/

200/

2II类竞赛奖励标准:

4II类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学生)

等级级别

国家级

省级

省学会级

特等奖

2500/

1000/

500/

一等奖

2000/

800/

300/

二等奖

1500/

500/

200/

三等奖

1000/

300/

100/

优秀奖

300/

100/

50/

5II类竞赛获奖奖励标准(指导老师)

等级级别

国家级

省级

省学会级

特等奖

5000/

2000/

1000/

一等奖

4000/

1600/

600/

二等奖

3000/

1000/

400/

三等奖

2000/

600/

200/

优秀奖

600/

200/

100/

第十六条竞赛获奖奖励说明

(一)奖励标准适用于学生团体参赛;个人参赛奖励标准按对应级别的一半计算。

(二)教师的奖励分配由各系(部)根据组织学生竞赛过程的具体表现进行分配,教师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各系(部)解释。

(三)学生参加同一个竞赛所获的奖项有:个人奖项、团体奖项以及个人和团体两个奖项。对于获得个人和团体两个奖项的学生,以实际参赛的形式确定竞赛奖励和课赛融通。

(四)同一竞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最高奖;若指导老师不同,依据学生获得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五)对于竞赛的获奖奖项没有直接给出等级(一、二、三等级),其一、二、三等级按照竞赛获奖排名的20%30%50%进行等级核算。

(六)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原浙经职院〔200799号文件中有关技能竞赛奖励标准自行作废。

第七章

第十七条学生课赛融通项目参照学校最新有关课赛融通工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教务处核准或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实施。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管理办法》浙经职院〔201058)同时废止。

1.竞赛预算申请表.doc

2.教师教学工作量预算表.doc

3.报销材料.rar

3.学生参赛资料发放清单.doc

4.学生参赛耗材清单表(申请用).doc

5.学生参赛耗材清单表(报销用).doc